州官放火
文言文《州官放火》选自初中文言文大全,其古诗原文如下:
【原文】
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于是举州皆谓灯为“火”。上元放灯,许人入州治游观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”。
【注释】
1、作郡:治理郡县
2、讳:避讳,畏忌人家直称自己的名字
3、触:触动,触怒
4、榜揭:张贴告示,榜,告示;揭,高举,举,这里是张贴的意思。
5、榜笞:榜,通“搒‘(bang),捶击,捶打;笞,用竹板或荆条打。
6、上元:阴历正月十五
7、其:他的
8、卒:士兵
9、举:全
10、书:书写
11、于:在
12、市:街头
13、依:按照
14、例:老习惯,旧例,惯例。
【翻译】
田登作郡守时,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,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,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。人们不得不WWW.7gushi.com把“灯”叫做“火”。正月十五摆设花灯,允许民众进城观看,街上张贴布告说:“本州依照惯例,放火三日。”